各位前輩大家好
我在去年12中到前公司任職
在上個月2月28號離職(當日也做完工作)
2月有請假3天
月薪是28000+1500全勤
正常月份是工作20天休10-11天
而我這3天竟然就被扣了4200
照勞基法應該是28000/28*3=3000才對
但公司卻是以28000/20*3=4200下去算
奇怪的是1月份我請假一天卻是以正常勞基法算法來算
不知道是不是抓準我離職了
可能會默默吞下去所以給我這樣算
目前有打過一次電話去詢問
但是負責算薪水的大姐不在
我現在為難的點是
我手上無任何薪資條或打卡紀錄
公司那邊的卡也不知道有沒有留著
若我與公司直接談判不成需向勞工局申訴
這樣是否會有困難?
另外也想要請問一下跟公司那邊的說法該怎麼談比較好
跪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