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
薪資版首發 若有錯誤還請告知
想請問
小弟我上周03/23開始擔任保全
不過公司告訴我目前這場區是暫時的
04/01換新地點
但是今天到新案場學習時
發現新案場有狀況是小弟我無法承擔的
於是果斷去公司提出離職
想當然當初面試我的負責人開始說
我太晚提啦 合約上說要20天
(小弟我也有提到勞基法規定我可以直接走人
但我還是去知會了)
小弟我也有跟他說我在目前的案場做到03/31
然後我就要直接離職
後來對方也算同意我離職
但要我簽一張離職申請單
所以 我想請問
我是否不需要簽這份離職申請單呢?
(感覺對方想弄我 所以有此疑問)
另外 我也還沒繳交體檢單跟保證人證明
我是否也可以乾脆不繳交
這樣是不是也可以正常拿到我03/23-03/31的薪水呢?
我還能有什麼保護自己的方法呢?
畢竟算是跟對方有點撕破臉
還請各位更有經驗的前輩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