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規章裡寫了一套公式註明罰款公式
大概是 (月薪/當月天數)/8(小時)*曠職時數*3
其他事假 病假
公式是 (月薪/當月天數)/8(小時)*時數
因為他們強調他們符合勞基法
所以我認為他們的計算公式 看起來 就是 不支薪 而不是 罰款的意思
(盡量往好處想)
於是我向公司建議 這部分會讓人產生疑慮 可否請人事將文字做修正
避免以後勞資糾紛
至於曠職時數*3 可能就是罰款了 我想向他們建議把*3拿掉
但還沒說出口 就被說 公司就是有公司的規定 不願意更動文字
加班費也有自己一套公式
也是一樣 (月薪/當月天數)/8(小時)*時數
但是勞基法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
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
小時計。"
請問這裡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等敘述
是不是 ((月薪/當月天數)/每日工時)*(1+1/3) 的意思呢?
如果是 那他的公式顯然低於勞基法規定囉?
再來 月薪 是以 三十天計嘛? 可是他公式寫 "當月天數"
所以 一月 三月 五月 七月 八月 十月 十二月 都用31天算囉
所以我說這樣不夠清楚 可以直接寫30日嘛?
他說這是常識 法條也有寫
請問哪一條法有寫呢 可以提供嘛?
還是我認知有問題
然後我要求簽訂工 作契約 而且必須雙方看過 都同意
斟酌修改一些文字
他們堅持不能改
我說那我在考慮 改一下文字 因為他們不想去想怎麼改
我只好想出來之後 看他們O不OK
然後當日下班時
跟我說你不適合 就FIRE我
請問這符合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嘛?
沒有預告離職
也沒有說明原因
小弟社會新鮮人
如有認知錯誤 請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