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以下事項與前公司發生爭議:
1. 未給付面試約定薪資,原談定試用期3個月後加薪多少錢,但領到第4個月薪資時卻發
現雇主未履行,中間一個月公司完全未跟我談過工作狀況
2. 到職時未發放員工守則,且片面修改面試約定的上下班時間,在未有書面規範的情況
下逕自扣薪,甚至非公平執行相關守則
3. 勞保低報
4. 未給付加班費
今天在北市勞動局開完調解會,當初申請時是勾選「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超後悔!!
千萬要選調解委員會!!)
原本我已做足準備,檢附所有證據,並查好相關法條打成word,覺得勝算應該頗高,但我
遇到的調解委員根本沒看我準備的資料,感覺置身事外,只要我直接口頭陳述,然後資方
滿口歪理,她也沒提出相關法令做反駁,使得資方氣焰囂張,調解自然破局
質疑的點:調解人不是應該根據雙方的陳述及證據給予專業意見?(還是我誤會了!?)不
然她就只有聽雙方各說各話,也沒要求看雙方帶來的證據,作用就只有打字記錄???
至於資方提的歪理也是很可笑,例如加班我應該"主動"跟公司要加班單申請才算(老闆或
人資根本從沒跟大家說過有這項規定,員工守則上也沒寫到這點)
另外,不知是我反映勞保低保被視為眼中釘還是怎樣,人資只針對我執行遲到扣薪等規定
(原本面試老闆是說彈性上下班),還在我到職五個月後才發給我員工守則(其他人沒拿到)
以上應該很明顯算違法的點,但調解人完全沒發表任何意見,就只有要雙方把自己的主張
講完,讓她打字記錄,感覺很沒意義
會議結束後,我已立刻向勞動局提出勞檢申請,不過勞檢就算確認公司有違法事實,好像
也無法強制公司返還欠薪,令人感到很氣餒…如果走訴訟勢必曠日廢時,不知道能否等勞
檢結果出來後再次提調解? 或到時寫存證信函要求公司限期支付,否則提告???
另想問勞檢是僅針對我列在申請書上的項目做查核,還是會一併檢查其他違法事項??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