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n4294 (leon4294)》之銘言:
: 本人因以下事項與前公司發生爭議:
: 1. 未給付面試約定薪資,原談定試用期3個月後加薪多少錢,但領到第4個月薪資時卻發
: 現雇主未履行,中間一個月公司完全未跟我談過工作狀況
: 2. 到職時未發放員工守則,且片面修改面試約定的上下班時間,在未有書面規範的情況
: 下逕自扣薪,甚至非公平執行相關守則
: 3. 勞保低報
: 4. 未給付加班費
1.
調解本來就只是跑流程而已,因為調解人沒有權力判誰贏誰輸。
委員偏勞工還是偏公司,沒有意義。
調解就是要雙方都同意才成立。
委員偏公司,勞工可以堅持不接受。
委員偏勞工,公司可以堅持不接受。
2.
很多笨蛋老闆不曉得自己違法,調解時還會講歪理。等於自己承認自己違法。
所以不要戳破公司的主張,讓公司說詞寫在文件上。就變成鐵證了。
3.
書面資料蒐集清楚,勞工局就可以開罰單了。
勞工局的風格就是優先看打卡紀錄。
如公司拿不出打卡紀錄,罰九萬。
有打卡紀錄,紀錄上時間有加班。沒給加班費。罰兩萬。
薪資少給,罰兩萬。
公司如果說「員工未申請加班,所以不算」。勞工局通常不接受,還是照開。
你的情況來講,大概就是罰四萬。罰單是繳給政府,不是繳給你。
4.
勞保低報是「刑事」,會留下前科。
你把資料全部蒐集清楚,到「地檢署」檢舉,不要懷疑。
你是向檢察官檢舉。跟檢察官說明案情,書面資料交出去就好了。
後續會由檢察官跑流程。你什麼都不用做。視情況可能要法院作證。
因為不是重罪,通常判六個月,易科罰金解決。
基本上公司一定會有人留下前科,看是會計吞,還是老闆吞。
5.
會留下前科的話,民事方面,公司99.9%會找你和解。到時候就可以討錢。
不用花律師費。
6.
如果公司確定不和解。例如說老闆超厲害,全部推給會計,而且檢察官信了。
變成會計背前科,那跟會計討錢沒有意義。人家也是基層員工。沒錢。
你就只能花律師費走民事訴訟。
不管輸贏,律師費都是自己出。就算你告贏其實還是虧錢。
細節可以看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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