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7-04-27 23:34:50※ 引述《xxx808066 (12345)》之銘言:
: 各位大大大家午安
: 爬了很多資遣相關的文
: 大家都說非自願離職的原因
: 不能是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
: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請問公司用這個原因資遣我需要理由或舉證嗎
: 還是是公司單方面的認同
: 另外公司用這個理由資遣我
: 對我職涯會有影響嗎?
: 感謝各位大大
如果雇主主張依第11條第5款資遣勞工,
的確有勞資爭議發生時,
雇主必須舉證,這樣的解僱有符合「最後手段原則」
也就是說,資遣行為應是對勞工之最後手段,
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方式,如果尚有其他方式可為,
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方式為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而當雇主依此主張勞工認為不符時,
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或是訴訟的方式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一旦勞方勝訴,雇主就必須給付解雇後至復職期間的薪資,
不過實務上會耗費很多時間而且不一定有勝算,
個人覺得機會成本太高了。
至於資遣對生涯有無影響?
其實是不會的,
被資遣雇主必須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就業保險法第25條),
是用來讓勞工去做求職登記跟申請失業給付之用,
另外可以再向雇主要求開立「服務證明書」(勞動基準法第19條),
這項證明書只能記載勞工的職務、年資等資料,
不得記載對勞工不利的事項,而且雇主不得拒絕發給,
所以不用太擔心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