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是不是抵觸勞基法的合約都是無效的?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7-05-06 23:27:46
※ 引述《bjzx5 (minori)》之銘言:
: 舉例像什麼簽一年合約 合約完才能走人
: 跟勞基法三個月內可不預告離職抵觸
: 所以無效
: 等等的合約
: 是否跟勞基法抵觸的合約都無效?
其實應該說,法令有規定的就不能牴觸,
優於法令的部分從其約定,
因此也有人說,
其實勞基法就是全國勞方與資方的團體協約,
也是勞動條件的地板。
至於原po提及的情況,的確是勞基法第15-1條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不過我們看一下條文規定:
勞基法第15-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
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實務上最常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的,
就是航空業的機師或空服員,
的確都有符合「專業培訓」跟「合理補償」的要件,
所以也不是都雇主說了算,還是有前提的。
但是這條法令在104年12月16日才修訂到母法裡,
的確像推文裡大大們說的,
等真的有這部分的勞資爭議產生時,
再看看司法機關的標準跟風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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