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
有一個問題想要請問各位大大
依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
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所以等於說,三個月試用期內的話,不需要提前預告嗎?
預告的定義又是為何呢?
主要是因為我在三個月試用期內,
我5/5確定拿到了新公司的簽名offer,5/15報到,
我於當日下班後Line告知經理離職一事,經理已讀並說星期一談
從5/5算至5/14剛好10天,但公司規定又說一般員工離職皆須提前10日
否則不予發薪水,請問這是否有牴觸勞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