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851442 ( {shawn})
2017-05-07 12:17:57各位前輩好
有一個問題想要請問各位大大
依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
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所以等於說,三個月試用期內的話,不需要提前預告嗎?
預告的定義又是為何呢?
主要是因為我在三個月試用期內,
我5/5確定拿到了新公司的簽名offer,5/15報到,
我於當日下班後Line告知經理離職一事,經理已讀並說星期一談
從5/5算至5/14剛好10天,但公司規定又說一般員工離職皆須提前10日
否則不予發薪水,請問這是否有牴觸勞基法?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7-05-07 12:52:00無論是口頭或書面只要提出離職的意思表示即為預告,未滿三個月年資法無明定是否要提前預告(所以不提前也沒差),不管怎樣扣留薪水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作者: NaClman 2017-05-07 14:53:00
是。
作者:
amudi (阿姆迪)
2017-05-07 15:19:00雖然說不需要告知 但其實還是得告知一下比較好...
作者: jiun1976 (jiun) 2017-05-07 18:04:00
曠職?都要離職了有差嗎
不告知誰知道你要離職,當然是曠職論,有告知還記曠職就不應該
作者: Vari2ty 2017-05-08 08:57:00
口頭告知比較無法舉證,有書面紀錄比較保險,賴對話紀錄也行
如果是被勞工局判定是曠職離職的話 除非你擺明什麼資遣費 非自願離職 都不拿的話 其實也沒差啦 薪資還是拿的到
笑了,都找到其他工作自願離職了是要拿什麼資遣費拿什麼非自願離職?再說假設1號就走人,你234號是要算什麼曠職?難不成要算曠職然後5號變離職日?啊靠北我1號就走人了好嗎!拜託動點腦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