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p1OZ0lqb (魚羊鳥)》之銘言:
: 我最近找到一個新工作,
: 上個月17日開始上班,
: 換言之上個月上了10天的班。
: 面試時跟老闆的薪水談26k,勞健保從裡面扣。
: 管錢的老闆娘跟我說26k中包含全勤獎金2k,
: 每個月若遲到累積不超過30分鐘,才有這2k,
: 我向她說老闆跟我談的時候沒提及全勤獎金的事,
: 她說會和老闆再確認。
: 今天查詢帳戶餘額,發現薪水才8k整,
: 一開始我想不明白,我上個月遲到累積也未超過30分鐘。
: 目前我覺得最合理的算法是這樣的:
: 她從不含全勤的24k/30(含周休二日去除以)*10(不含周休二日去乘)
: =8000元整。
: 請問這樣的算法正確嗎?
: 如果她堅持這樣算沒有錯(或說這是扣完勞健保的結果),我要怎麼跟她談?
: 這個工作我很喜歡,是我好不容易找到的很合興趣的工作,
: 有必要跟老闆娘談這件事嗎?
: 謝謝。
其實原po的問題牽涉到很多層面,
首先是勞動契約薪資的議定,
既然當初面試是以「月薪26K」晉用,而且一開始沒講全勤,
那原po會同意任職,也代表著是依每月至少26K這個薪資水準而工作吧,
不過既然已經退一步接受其中2K為全勤,
那就涉及下一個層面的約定,如果只有遲到30分內這個條件,
而原po又沒有違反的話,
那即使工作不足月也應該要照著在職天數比例發給(例假休息日都該給薪)
可參考台中市政府這篇Q&A:https://goo.gl/ZMRl98
4月17日到職,計算就應該是:月薪26,000元/30日×14日=12,133元
(然後再扣勞健保自付額)
就是這麼簡單才對,
建議原po先依勞基法第23條向雇主要求薪資明細看看到底是怎麼算薪的,
再考量要不要去爭取,
如果真的很喜歡這工作,也要看底線在哪裡...
不然就塊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