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2017年最新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因此現行法明定特休假沒休完,公司應給付薪資喔!
至於您如果在網路上有搜尋到「未休完可以遞延」的報導、新聞的話,
請留意一下,那是勞動部預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內容,
截至今天(2017年5月23日)止,都尚未正式施行,敬請留意。
附上現今勞基法第38條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8
以上,敬供參考
劉嘉宏律師
※ 引述《smboy0115 (小酌)》之銘言:
: 是這樣的,小弟到職日約為八月底,目前特休假還有10天還沒休。
: 想請問各位,假設我特休無法休完,是不是公司一定要換錢給我?還是公司可以要求我申
: 請延休?我是否可以拒絕公司要求的延休?
: 關於延休的部分,我查不到勞動部的公文是怎麼說的,所以想問問版上的各位,是不是清
: 楚這方面的規定,可以幫我解惑一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