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確定是否可在這邊詢問,如不適合請再跟我說》
想請較板上的前輩們跟獵人頭的合約問題,
近期透過獵人頭介紹一份工作,拿到offer了,也接受這份工作,但發現跟獵人頭合約其
中一項條款我個人覺得有點不合理,大意是
"若新工作三個月內因個人因素提出離開,要賠償獵人頭公司n月份的薪水"
這是合理的嗎?
若求職者進去後發現跟公司文化或其他因素等,覺得不適合,難道不能提早提出離開,降
低雙方風險或損失嗎?還是這在業界是正常合理的?我孤陋寡聞了@@
因為最近剛上任不到一個禮拜,總總因素覺得不適任,剛好又拿到另一份offer,但急著
八月報到,原想不到三個月可以立刻提離職,突然想到這份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