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保密條款內容是否合法問題

作者: mortalwings (小白兒)   2017-07-28 21:57:17
想請問版上關於 勞動與保密契約書 的內容
如果明顯偏袒資方這種不平等的是合法的嗎?
老闆要求下週一以前要簽好並蓋印章繳回,昨天才剛發布
不簽會有任何法律上的問題嗎?
※避免被吉以下公司名稱請容許用代碼
勞動與保密契約書
契約書立契約人OO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茲同意聘用
(以下簡稱乙方)為其從事勞務之提供,雙方同意訂定下列僱用事宜條款並切實遵守:
第一條【任職生效日期】
員工任職生效日期為民國年月日。
第二條【任用期】
1.自任職生效日起三個月為適用期。適用期間契約關係為定期契約關係,雙方得隨時終
止僱用關係。
2.乙方如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
第三條【職位】
1.任職一職。
2.任職期間,甲方得依公司業務上需求及乙方之專長、能力、績效、經驗及發展需要,
指定乙方應予提供勞務之內容,並得隨時依公司業務情況及內部調整之需要,更改乙方工
作範圍及職務,乙方不得拒絕。
第四條【聘僱報酬】
1.任職起薪為每月工資新台幣元整,次月五日發薪,匯入個人帳戶中,逢例假日則提前
一個工作日發放。
2.同意給予乙方年薪 12個 月,可視公司當年度營業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五條【保險及福利金】
1.由公司投保/提繳─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勞退新制。
2.公司為員工所投保之任何商業保險及理賠金額均視為甲方有關補償、賠償責任,撫恤
責任及其他法定責任之抵充。
第六條【工作時間】
1.每年依據人事行政局頒定之行政機關上班行事曆為基準,另可視公司營業需要進行適
當調整。
2.每天上班時間為10:00-19:00,另可視公司營業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3.相關請假休假規定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第七條【乙方遵守之義務】
1.關於上班時間、工作要求、休假制度、加班及其補貼、請假、全勤獎勵、年度考核等
等一切事項,乙方同意均依甲方訂立之契約書、職員工作規則及人事管理規則辦理(甲方
並得視情況修改),乙方不得異議。
2.在職期間應遵守業務保密規定,因與公務相關而為之所有電子與書面文件、報告皆屬
公司財產,未經部門主管允許不得為私人或其他用途,於離職前應全部繳回。
3.員工應遵守公司各項規定,嚴守業務機密,達成工作目標。且不得損害公司權益。
4.在職期間不得兼職或協助與公司業務相似之工作,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5.乙方同意在服務期間應確實愛惜公司財產設備,若損害或遺失甲方之財產,願照價賠
償絕無異議。
6.如有違反本項規定者,將受免職處分。
第八條【訓練與發展】
因應公司發展之需要,員工將不定時接受教育訓練、職務調動或服務地點之安排。
第九條【智慧財產權】
乙方同意於任職期間,基於職務為甲方所作,或與甲方業務有關所作出之任何享有著作權
之創作,包括但不限於文稿、書信、企劃案、規格書等等語文著作,或是因業務上製作之
攝影著作、圖形著作(包括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錄音及視聽著作、美術著作,以及各
種甲方業務上相關之衍生或編輯著作等等,皆以甲方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相關之著作人
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他智慧財產權等皆歸甲方自始擁有。為了確保雙方的權益,乙方同意
在服務期間和離職之後將無條件保密和維護甲方之所有智慧財產。
第十條【保密義務】
乙方同意甲方對於第四條所定之各項著作,及甲方各種相關之技術、產品、規格、行銷計
劃、人事及財務資料、客戶名單、策略規劃等(不論係甲方、甲方之其他職員或乙方所開
發及撰擬),祇要經甲方依職員工作規則或其他規定將其定為營業秘密,乙方即應確實加
以遵守,非經甲方同意或公司業務實際需要,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自行以非供職務目
的加以使用。,以及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將任職期間內製作之設計、動畫、本公司業務上
任何製作物,攜帶出並用於非本公司業務上或發佈於任何公開平台。簽署人受有機密文件
、物品之交付者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注意保管,並於將離職前全數交接歸還。本
條規定,於乙方離職後仍然有效。
第十一條【反仿冒條款】
乙方茲特別同意於任職甲方期間從事一切創作,均係由其自行創作,且絕不抄襲或仿冒他
人之著作,並確實尊重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如乙方因侵犯他人之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甲
方遭第三人司法控訴或警告,其因此所產生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三人之賠償及任
何支出,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其他】
1.本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現行或未來公司相關之制度辦法、工作規則及政府法令
等辦理。
2.乙方於受聘期間如欲中途離職,須於壹個月前提出辭呈。乙方應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3.因應個資法實施,乙方同意將有關個人基本資料使用於人事管理相關作業上。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甲方如有違反本協議條款之情事或有損害乙方權益之行為時,甲方除應依乙方管理規章接
受懲處外,應賠償新台幣壹仟萬元整予乙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應依法負民、刑事責
任與負擔。
當事人間因本協議書或違反本協議書所致之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同意於台灣台北依中華
民國仲裁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交付仲裁。
第十四條【適用法律】
本合約之解釋,效力及其有關事項,除適用民法僱佣及勞基法之規定外,另依中華民國其
他法律處理。
第十五條【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同意如有訴訟,應以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合約】
本合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作者: timxdada (瀨恩)   2017-07-28 22:04:00
現在越來越容易看到一堆人愛自稱小女,真的覺得教育有夠失敗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7-07-28 22:07:00
說不定人家是幫女兒問的阿
作者: ssarc (ftb)   2017-07-28 22:11:00
只要抵觸民法或勞基法的合約就是無效
作者: mikebbb   2017-07-28 22:31:00
騙新鮮人有用
作者: payaya (BT)   2017-07-28 22:49:00
如果有問題你還是得跑相關機構吧?是我就打死不簽等逼退
作者: tonybbbb (東方行B)   2017-07-28 22:57:00
看內容應該是跟防止跳槽有關?假如離職他沒有給你那些費用 那些契約簽了也沒用
作者: Rayko ( )   2017-07-28 23:15:00
第十三條甲方陪乙方1000萬? 鄉民快上啊,搞一筆少奮鬥十年
作者: cjy0321 (cjy0321)   2017-07-28 23:21:00
google明明一堆資訊
作者: iamzen (zora)   2017-07-28 23:24:00
有違反情事公司賠雇員1000萬?
作者: wxtab019 (天霜凝月)   2017-07-28 23:44:00
就公司違反或損害員工權益就賠錢而已阿又不是員工自己違反然後要公司賠錢
作者: ssarc (ftb)   2017-07-29 09:14:00
牴觸民法或勞基法該條款無效,意思是就算你簽了資方依據那個條款求償你還是可以不鳥他,他用那條款告你但在法律上不承認,因為違反勞基法或民法但是那些內容有違反就要請教專業的了
作者: babymasami   2017-07-31 10:55:00
先回答你第四條,薪資給付須按公司跟你約定的薪資,該條解釋上只會解釋說公司有可以作薪資調整的權利但薪資部分若有變動,仍須你同意,公司不得片面更改至於第十一條的部分該條也僅會作當你自行抄襲致公司受損時你必須負賠償之責,你文中提到的狀況是你可以自行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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