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之前被積欠薪資,勝訴,
但欠我薪資的人所屬公司一直強調說
該員從未在他們公司任職過,
只有case by case的承攬關係。
之後小弟依法提出強制執行,
去國稅局查到他有該公司的薪資入帳紀錄,
我就聲請強制執行,
2017.6.28收到法院通知說,
十日內第三人沒提出異議,也沒提出不在職或離職聲明,
就必須要賠我錢
從2017.6.28到今天,該公司都沒提出異議,
也沒提出不在職或離職聲明,
但我也沒收到任何錢,我跟該公司聯絡,
該公司是說,該員真的不是該公司員工,
只有case by case的承攬,
之所以沒有提出異議或證明,
是因為工讀生把強制執行令跟廣告傳單一疊壓在一起,
他們沒有看到,才會延誤了提出異議的時機
我想問
1.他們在時限內沒提出異議,請問可以像這樣
他們什麼時間隨便說隨便算嗎?
2.倘若他們說的為真,該人真的只有承攬關係,
非公司員工,但他們沒在時間內提出異議,
他們是否還是可以撇清關係,我的錢無法
從這條線拿到?
以上,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