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不就是你情我願
勞方付出勞力能力
資方付出薪資獎金
人家今天不做 薪資就結算到今天
至於沒有事先通知離職這部份
你可以生氣別人沒有禮貌
但不能動不動就想要告別人
以法律藉此威嚇他人
請記住勞基法為最低原則
他既沒有違法勞基法
為什麼要告他呢?
這種心態真的非常不可取
公司營運狀況自己最清楚
一個人不夠 你有沒有請第二個?
為了省人事成本非要把人事壓到緊縮
不是也是你的選擇?
在說離職的員工這部份
你一心只想著你自己的損失
有沒有捫心自問開的條件真的符合需求?
依照勞基法 加班費 勞健保等等
如果可以請你po上來大家討論看看
到底是員工的問題比較大
還是你自己的問題比較大
謝謝指教
※ 引述《nurais1127 (摺紙師)》之銘言:
: 本魯和朋友在龍潭有一間小型的材料測試廠
: 目前遇到一個狀況
: 6月底請來了一個作業員
: 結果8月31後完全無影無蹤
: 連手機都打不通
: 變成我和另一個作業員同事
: 要輪流頂替
: 真的蠻生氣的
: 至少要說一下吧
: 我很確定我常常問他有沒有什麼意見
: 或是有什麼想法可以提出來
: 他也說他ok
: 我問一下顧問律師
: 他也說未滿3個月不必預告
: 也說沒造成直接損害
: 民事只是送錢給政府而已
: 真的沒辦法治這種員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