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目前在某食品進口商擔任業務儲幹
報到時,人資有給ㄧ些文件和公司規章、保密協議等條款讓我看和簽名。
規章中有ㄧ條是定期人員如欲離職需在十天前提出。詢問人資後勞基法不是規定三個月不須預告,然後人資回答ㄧ直跳針直說是公司規定,因爲當下沒有其他工作通知於是想說先做就簽了。
但是當初報到有說如果離職,沒預告的話公司能依造損失提出民事賠償,想請問試用期未過提出離職,公司能依照我所造成的損失去提出求償嗎?還有報到時簽的那張勞資協議有效嗎?
這幾天因爲當初有第一順位的公司打來說錄取了,因爲新公司在11/1報到,所以想說是否照現在公司規章走,十天前提離職?還是不理他當天提就辦妥離職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