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薪資計算

作者: ruy953 (獨角獸)   2017-11-28 10:56:42
※ 引述《vesnasnowy14 (妮妮兒)》之銘言:
: 月薪28000(27000+1000全勤)
: 月休6天
: 餐飲業
: 每月6日發薪
: 工作到職日:9/18
: 於11/15提離職之後
: 希望可以待到週末即可
: 因此預定離職日期為11/19
: 又因為臨時有包場活動的問題
: (到提離職當天店長才告知)
: 11/24店長希望我能回去幫忙
: 當下答應了
: 也有在11/24當日前往上班
: 離職日期前已休5天
: 爬文爬了很多
: 也上網找了很多資料
: 但因為我的情況比較特殊(?
: 所以自己不太清楚怎麼計算薪水
: 想發問請教大家
: 我會領到多少錢呢?
: 麻煩大家幫忙了~謝謝
: 我自己的計算方式是:
: 27000/30*20
: (把那一天支援算成延後一天離職)
1、餐飲業為勞動部88年公告適用四週變形工時,但大大上面文字敘述沒辦法看出來有無
加班情形,所以即使有四週變形工時,原應領工資(不包含加班費)上不會發生太大變化
,先予敘明。
2、月薪制勞工係指出勤有工資,休假(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亦有工資,
即將整月薪資均分在每1天;因大大給資訊不多,所以說假如是月薪制勞工,則一般
所提月休6天應該要指勞基法第36條第1項稱休息日及例假,又暫時不論休假天數是否
符合勞基法第36條規定或是否有無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給予休息日加班費情性下
所提月休6天均是有薪水,但是勞工11月1日工作到11月19日中間不論有幾天休息日或
例假均有工資,所以勞工工作天數應以19天論。
3、假設雇主與勞工約定是「月薪制勞工」,且106年9月及10月工資請領沒有問題,
勞工11月15日勞工雇主提出離職,並按約定離職日為11月19日,則11月19日為終止
勞動契約日,因未足月工作,所提勞動條件每月新台幣2萬7,000元除以30天再乘以
工作19天,即為應領工資1萬7,100[(27000/30)*19]元。
4、大大與雇主在11月19日終止勞動契約,因勞動契約消滅雙方無互負履約義務,
又雇主請勞工於11月24日提供勞務,則11月19日至23日期間,雇主與勞工並
無勞動契約存續,雇主無給付工資義務,勞工在11月24日提供勞務是另一次勞動契約,
因端視雇主與勞工約定月薪制或時薪制工資而論,不應該用之前約定月薪制勞工每月
2萬7,000元作計算標準,因如果勞工只工作1天之後就沒有提供勞務,而雇主用
以2萬7,000元計算,則一天工資新台幣900元,假如用時新制勞工計算,則一天工資
應該給予勞工新台幣1,064(133*8)元,月薪計算日薪及時新計算日薪會有差距,所以
大大應該先另與雇主確認11月24日約定工資計算方式,而不是沿用之前月薪制勞工工資。
作者: aaa1111 (xoxo)   2017-11-28 15:42:00
請問1000全勤,不能用比例計算嗎?
作者: ruy953 (獨角獸)   2017-11-28 16:07:00
全勤獎金要端視勞工與雇主約定,假如是勞工得工作整月如果有請事病假之類的,就應該排除在外。如果約定是名目為全勤獎金,實際上不以出缺勤為主,就要算算入勞工平均工資所得。
作者: aaa1111 (xoxo)   2017-11-28 16:40:00
意思是工作規定中並無明文規定全勤獎金的發放辦法,計算是否應以28000作為基礎?
作者: ruy953 (獨角獸)   2017-11-28 17:01:00
可能要先了解原題大大當時雇主跟他怎麼約定,才能確認是否應該算入,所以目前只能用底薪方式先做計算基礎。應先確全勤金獎金是否為勞基法第2條第3規定,工資一部份
作者: vesnasnowy14 (妮妮兒)   2017-11-28 22:36:00
店家當時並未明文約定,是一家很小的餐飲店,月休六天這部分就沒有按照當時的一例一休走了,所以我才沒把全勤算進去。另外19號之前休的5天都沒有任何的請假。謝謝r大撥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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