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11/24開始在某知名三個字連鎖咖啡店任職晚班正職1530~0030,中間隨機休息半小時
,所以一天算8.5小時,當初面試時說好正職薪資為26k月休七天,有勞健保勞退,但因11月
做不滿一個月,以時薪133計。
11/24~11/27皆正常出勤且學習,但沒有填寫任何表單,11/28日休一天,在11/29號上班前
,老板表示同事說你不熟悉可能不適任,我很無奈的說一切依照老板指示做,但老板當天卻
直接來電叫我清洗並繳交回制服,由於工作上並無犯錯及過失,聽到老板這樣說,任誰也無
法接受,於是立馬把制服還回去,並請老板將前幾日薪資直接算一算給我,老板表示必需按
照公司規定每月12號發薪,要我12/12再去公司領現金。
請問這樣可以檢舉非法解雇嗎? 他好像違反很多勞基法,而且也很像沒幫我保勞健保,跟
當初說的不一樣。我已拍班表及打卡記錄了,也未簽離職相關文件。
希望能要的到非自願離職證明和資遣費,因為覺得很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