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avin206 (IceMan)
2017-12-29 07:56:47各位可能版上有人姿或是財務相關的
想請問一下目前了解到公司特休已經按照現行勞基法給予合法的特休天數
也在法規中提到說如果當年度未休完是會給付應當的天數薪水
若我3/1有新的特休天數,可否在3/2或3/3向公司提出離職
公司也應當給付這14天的特休薪水?
我們公司目前人資跟我回覆是沒有所謂的月份累計,就是當年度開始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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