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任職於某補教業
薪資結構為月薪25000+全勤1000
去年9/28到職,面試時已確定到職當日即有投保勞健保
11/10發薪日時卻被告知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期間無投保勞健保
今年1/25離職
因私人因素,25日當天告知離職後26日就未上班
(查過勞基法,滿3個月須給雇主10日預告期)
昨日領薪時卻被說不知道該怎麼算薪水給我
(理由:未完成交接,補習班沒請到人有造成損失)
主任說:他會跟律師討論要如何計算損失,年後會跟我聯絡
我目前的計算是
25000/30=833.33
833.33*25=20833.33
勞健保的部分
因未投保勞健保,故需繳納國民年金及自己支付健保費為
(國民年金932+健保749)*3 = 5043
但我們員工未滿5人,不在強制投保範圍內
不過也沒有就業保險
若到時必須申請調解,我主張20833+5043=25876
這樣不知道有沒有算錯?
另外未提前10日預告離職的部分會造成什麼不良的影響嗎?
我該先準備好什麼書面資料嗎?
薪資明細
這部份很尷尬,我們是領現金,明細只有在發薪時會讓我們看
薪資袋只有寫名字而已
出勤紀錄
因12月初時打卡機故障,所以12月初開始到離職時都沒有出勤紀錄
只有我有填寫工作日誌(但工作日誌在補習班...現在也無法拍照存證)
以及補習班到處都是攝影機可以證明我有出勤(但不知道檔案還在不在)
我還有什麼東西可以預先準備,以備到時真的必須上調解時對自己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