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專業人資回答一下有關這次修法
前幾天剛問過專門處理勞資問題律師
這邊要先看這次3/1號要實行的32條之1
第 32-1 條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
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
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
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舉例來說
勞僱雙方約定補休需於3個月內休畢,逾期視同放棄,是否合法?
本年度3/1以前不違法,3/1號違法
A君107/2/28國定假日加班補休8小時,5/28補休到期後可否要求加班費?
Ans:No,因發生日期是在勞基法未施行前,故先前契約仍有效
A君107/3/1平日加班補休4小時,6/1補休到期後可否要求加班費?
Ans:YES,因發生日期是在勞基法未修訂後,故與公司契約至始無效
勞工可要求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只是這裡為什麼只有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就不得而知了,國定假日、天災突發等
沒有寫進去是修法太促遺漏還是故意要開後門留操作空間就不得而知了
總之,要3/1號後產生的補休,才會有"應"發加班費的問題
所以還有時間緩衝,勞資就好好想想以後要怎麼因應吧
今年3/1號後,資方在員工補休快到時,請其排休(與法不符,但私人公司你能不休嗎?)
員工想領錢的就努力的把它拖到過期吧!只要過期公司就一定要發錢!
至於怎麼就,就留給勞資個自去操作吧!
對了,3/1號後補休到期未依法發錢的罰則是2萬~100萬
※ 引述《MixPart (薄片豆干)》之銘言:
: 看了勞基法,若補休沒休到,那補休到期後應轉為加班費吧?不太了解這部分。
: 以下是我合約中的一條,這條還特別列出來要再簽名一次,請問這條意思是不能轉成加班費的意思嗎?到期自動作廢?
: "若有補修,乙方同意於當月份或次二月底前休畢。 (乙方簽名)"
: (公司系統加班可以點選1補休2加班費,但主管會口頭警告不能選加班費只能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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