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應徵上一份工作,但試用期發現老闆每晚都在店內喝酒喝到打烊,(據其他員工說每
天都這樣),喝醉後有多餘的勾肩搭背,工作內容時間和休假與面試時不一樣(面試是8時
,休假6-8),甚至懷疑他是不是喝酒時面試的…
這份工作是這樣的,月休四天,每天工作至少10小時,期間沒有休息與吃飯時間,收尾打
掃的動作稍慢就是11小時,月薪29k,沒有勞健保他另外只加1K給我(在那30K內),換算成
時薪其實就是100多元。
請問這是因為新制度的關係造成的合法工作時數與休假嗎?因為對於變形工時本身就蠻亂
的不熟悉。
還是其實這樣是不合法的呢,如有錯的說法請指正,第一次朝餐飲業做,以前都是坐辦公
室或一般坐著工作類型的服務業,沒遇過這樣的休假與長時間類型,第一次遇到這樣的工
作時間與休假,對這部分法律不清楚,想詢問,非常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