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第一天在高雄的X昌特殊印刷公司
只是光報到就叫你先提早10分鐘到
那邊填資料 填完直接開始上...
雖然環境只是稍微簡單介紹
中午的時候 臨時被叫過去做事情
做完看時間已經1202...
剩5分鐘下班卻被臨時叫過去做事情
做到1725時 問同事有無加班費
同事去問主管說 要超過1730才可以報加班費
這樣變成有做白工了...
差不多今天就準備離開
但離職前 能以勞基法第14條之一或六處理嗎?
還是直接自請離職?
因為面談的時候 有提到有比照勞基法處理
卻發生未滿半小時不給加班費
法規上有寫超過8小時就要給加班費
(第二天過後上班強制要提早五分鐘到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