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經歷了我的職涯中第一次勞資糾紛協調
上來跟遇到慣老闆的鄉民們分享
自己的權益一定要自己爭取
絕對不要放過慣老闆
協調事由:
公司自去年12月開始歇業,但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領到資遣費+預告工資
所以請求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
同行的還有我哥,我們在同一間公司上班
經過:
公司歇業時,老闆說有個舊制的退休金戶頭,需要跟勞工局申請解凍,
(不要問我什麼解凍不解凍,因為我也只是聽說)
解凍後就可以把裡面的錢拿出來發給大家當退休金
因為公司中有兩個已經在職二十年以上的同事,算下來資遣費好大一筆
再加上老闆和我們家有私人關係,算是親戚的一種,
所以就覺得不要去逼老闆一定要馬上吐錢出來,就等著戶頭解凍後再給我們
沒想到一等就是半年
然後之前因為申請失業補助被勞保局暫時拒付,原因是公司沒有繳保費
看到公文時我快氣瘋了,失業已經很慘,還領不到錢,
領不到錢的原因又是因為公司沒繳錢
我就覺得憑什麼公司沒繳錢的後果要一個失業勞工來承擔
又覺得我都沒有跟你催資遣費了,你還讓我領不到失業補助
到底還要不要讓人生活啊
所以就去勞工局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一開始就是調解委員向勞資說方說明勞方要求的事項
老闆向調解委員說我和我哥是股東,所以不能領資遣費
拿出一張公文,公文大意是說要說明公司幾個員工在某個時間退保加保的原因
然後最後一條附註,若有不具勞工身分的股東要附上切結書
但公文中並沒有說明哪幾個員工不具有勞工身分需要簽切結書
老闆就覺得是我跟我哥
然後就寫了切結書叫我媽簽
(說明一下,這是家族企業,所以我媽我和我哥都在公司上班)
那時為了要讓那個舊制退休戶頭趕快解凍,所以我媽就簽了(但我們都不知道有簽這東西)
老闆就用這張切結書堅持說不是他不給我們資遣費,是勞工局不讓他給
這時就有兩個爭議出現
1.切結書是否為真,如果是真的,那我們不具有勞工身分,當然也不會有資遣費等
這個協調會也不用開下去了
2.老闆堅持勞工局說股東不能領資遣費
我當時就向委員說,我希望資方能提供切結書影本,我要去地檢署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
委員也出去問勞工局(協調地點就在勞工局),根本沒有什麼股東不能領資遣費這種規定
可能因為股東不能領資遣費這個論點被打臉,再加上我很堅決得要去提起偽造文書的告訴
所以最後老闆軟化,願意付資遣費
接下來就是金額多少的問題了
我們的要求是資遣費+預告工資+特休假
因為公司沒有很明確的打卡及請假制度
委員說從105年勞基法修正後,勞工需要證明你有申請特休假,但公司不准
這裡也要提醒大家
要請特休假最好有書面證明,公司若拒絕也請保留書面證據
這樣到時才能證明不是你不休,是公司不讓你休
如果你無法證明你有提出申請但被拒絕,就代表你自動放棄權益
我想說之前在公司也沒少請假,雖然沒請到特休假那麼多,但還是有請
再加上舉證困難,所以我就放棄特休假換現金的請求
剩下就是預告工資+資遣費
資方覺得公司結束後他有幫我們介紹新工作
(公司被另一間相同性質的公司買下,若我們願意去新公司上班的話新公司是接受的)
他已經對我們很好了,所以他不願意付預告工資
我堅持新工作是新工作,但預告工資是勞基法規定的,我一定要拿到
因為雙方堅持己見,所以委員把我們分開談
分開談時,委員說若今天調解不成功,若不是再次調解就是申請勞檢
但公司最後一個員工也離職了,勞檢是沒有意義的
所以委員建議我們把錢拿到最重要,各退一步
之後我們就決定把零頭去掉,領整數就好
接著委員就去跟資方談,最後資方同意
然後約定一個月內匯入我們指定帳戶
若一個月後資方未依調解決議匯款的話
可以把這張調解結果拿到法院去強制執行
最後拿到大家都簽名的調解決議離開
現在就等一個月後資方是否會依約匯款了
心得:
1.我到今天才知道請特休假最好有書面證明
2.不要怕上法院(我是真的抱著同歸於盡的心態要上法院告偽造文書)
因為你表現出的不要怕,或許就讓資方怕了
3.股東和員工的身分可以並存,根本沒有股東不能領資遣費的規定
4.最重要的,絕對不要輕易放過慣老闆
以上心得分享,謝謝大家看到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