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薪水相關想要請教各位朋友:
在前公司4/2號到職,並於5/4號逃離。4月份薪資已拿到。
在4/5(四-休)和4/8(日)有上班(各天工時8hr),因某些作業流程和5月的薪水一起拿。
前幾日拿到5月薪水後,對方薪資計算如下:
5月:29,000(底薪)/30(天)*4(天)= 3,867 元
4月加班費:[8(hr)*2(天)*1.5]*[29,000/30(天)/8(hr)]=24(hr)*120.8(元/hr)= 2,899 元
*因我是4/2號到職,所以要扣掉4/1號的薪資= 967 元
扣掉勞保 141 元領到的總額是 5,659 元。
我想請問的是有這種薪水已經結算發給人然後下個月再扣回去的嗎???
另一個問題是他們加班費這樣算法是不是多算給我了?
(休息日加班所以*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