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因上班受傷 因手腕挫傷,醫生建議休養兩周。
當時先用病假先做請假,持續做復健。
另外三天就不知道同時公司幫我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後來判賠11天,公司只認定這11天是職災,並會報公傷假,
這樣另外三天,他們堅持病假怎麼辦?
(因傷病給付上面寫說,第四日內才算給付)
因兩個多月了,手還沒好,被轉至醫學中心檢查,發現需要開刀。
由於休養期間的假 ,需要先請 ''病假''以及自己的假別。
但是恐怕不夠,主管說如果沒有假,就要變成留職停薪。
會不會對我的勞保職災認定上有問題
同時留職停薪,主管可以再找人來,很有可能我手好了,回不去原職位。
這樣情況下,我是要等到整個休息後在申請勞保傷病給付,
還是一次先請醫生建議的休養?
(公司需要由勞保認定是否為職災,也就是說公文寫什麼就是什麼)
(人資說:三天內算病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