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台南市貿易商工作,因為適逢懷孕26周的時候,發生下腹部疼痛疑似有早產症狀
,所以醫生開立診斷書給我。
診斷書內容如下:
懷孕27週餘,下腹痛併早產現象
於107年6月30日門診就醫,宜多臥床休息安胎至生產
由於我主管7/16才出差回國,所以我撐到7/16才跟公司提出安胎假需求
公司於7/17答應我的安胎需求,並著手安排交接事宜到7/20。
接下來就先扣我的特休7天 7/23-7/27+7/30-7/31,所以7月份還是領全薪。
然後,安胎假申請從8/1-9/7(預產期9/10),總共28天,
公司已經於7月的時候允准我的安胎假,但突然於8/20 傳skype告知我的診斷書不適
公司規範,要求診斷書要秀出[不宜工作]或是[無法工作]這般字眼才可認可,
請我重新開診斷書。
但我醫生告知沒有醫生會開那麼強烈字眼的診斷書,因為他們不想介入雇主和病人的紛爭
然後我跟主管告知此狀況,主管只有回應他會告知老闆此事,結果到發薪日去查,
公司表示我的診斷書不符合規範,所以拒付8月的半薪,直接算產假薪水給我了.....
我的問題是 :
1)醫生診斷書寫的內容是否符合安胎假的需求? 一定要出現不宜工作的字樣才可以申請安
胎假?
2)公司已經於7月同意我的安胎假,但現在表示不符合規定,並拒付半薪,這點是否已經
違法呢?
目前我已經發信給勞工局訊問,但他們說大概需要10-14天才會有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