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是工作已經滿兩年多的助理,
今天在和經理開會的時候拿到一張合約書,
但我工作的地點不是總公司,是分公司,
而這張合約書是經理自己打的,
當下認為不是總公司的東西我就先找理由拖延不簽。
合約的內容有幾點我覺得不妥
13.第1~3個月內為試用期,主管得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告知解除聘用。
14.任用期間如有以下行為,主管得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告知解除聘用。
a.不得讓同仁查看助理電腦內任何資料及外洩單位資料
b.不得將同仁資料告知第三者。或將單位銷售文宣外洩。
c.不當傳話影響同仁和諧、私下接受同仁饋贈。
d.工作效率不高或常出錯、上班時間處理私事等。
e.態度不佳、品行不良等影響單位運作之行為。
最後也只有打很簡單的立同意書人和日期,連公司抬頭那些都沒寫。
合約內容前面1~12打的是我工作的項目,這些我還能同意。
但合約的內容最後面就像是牽扯到其他事。
我想是前陣子經理跟同事有不愉快,而我也不出來幫他說話。
每天都看他們在勾心鬥角、經理趁對方不在四處造謠。
這合約一看到就覺得不舒服,會這麼寫不就是覺得我有做到這些?
最近開會也都會再三詢問有沒有做過這些事,甚至要我口頭發誓。
我很懷疑這種條件能成為解雇的理由嗎?
另外想問若我堅持不簽名,萬一經理私下刻印章去蓋,會有效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