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的奇怪合約

作者: TiamoNight (蕃茄兔子鍋)   2018-09-17 23:04:42
目前是工作已經滿兩年多的助理,
今天在和經理開會的時候拿到一張合約書,
但我工作的地點不是總公司,是分公司,
而這張合約書是經理自己打的,
當下認為不是總公司的東西我就先找理由拖延不簽。
合約的內容有幾點我覺得不妥
13.第1~3個月內為試用期,主管得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告知解除聘用。
14.任用期間如有以下行為,主管得以口頭或其他方式告知解除聘用。
a.不得讓同仁查看助理電腦內任何資料及外洩單位資料
b.不得將同仁資料告知第三者。或將單位銷售文宣外洩。
c.不當傳話影響同仁和諧、私下接受同仁饋贈。
d.工作效率不高或常出錯、上班時間處理私事等。
e.態度不佳、品行不良等影響單位運作之行為。
最後也只有打很簡單的立同意書人和日期,連公司抬頭那些都沒寫。
合約內容前面1~12打的是我工作的項目,這些我還能同意。
但合約的內容最後面就像是牽扯到其他事。
我想是前陣子經理跟同事有不愉快,而我也不出來幫他說話。
每天都看他們在勾心鬥角、經理趁對方不在四處造謠。
這合約一看到就覺得不舒服,會這麼寫不就是覺得我有做到這些?
最近開會也都會再三詢問有沒有做過這些事,甚至要我口頭發誓。
我很懷疑這種條件能成為解雇的理由嗎?
另外想問若我堅持不簽名,萬一經理私下刻印章去蓋,會有效力嗎?
作者: englebert   2018-09-17 23:55:00
當然沒有
作者: hh120hh (芯)   2018-09-17 23:57:00
如果私下刻印就是偽造文書吧
作者: sschen   2018-09-18 06:45:00
簡單說:不要簽,簽了等於同意勞動契約變更。你就問他:1.新的契約的對象是誰?2.是要解除舊的勞動契約嗎?以新的契約為主嗎?因是資方解除勞動契約,那請提供過去兩年年資的資遣費,並提供預告工資,以及特休未休完時數的結清。3.勞基法並無所謂試用期,都已連續工作兩年。4.解僱的理由是否列在公司管理規範內?發生就解僱,不符合最後手段原則,應以績效或其他管理手段代替。最後告訴他:為了避免經理您後面的困擾(上勞動局調解),建議還是不要簽了。
作者: d062637776 (Sylar)   2018-09-18 07:11:00
樓上好懂
作者: outlook25 (outlook25)   2018-09-18 09:26:00
強者 ss大!!
作者: stan1234567 (射驚)   2018-09-18 10:02:00
太強大了ss大
作者: chenga (AAAAAA)   2018-09-18 13:10:00
感謝ss大講解
作者: sschen   2018-09-19 08:55:00
如果已做好心理準備(開戰),請利用1955勞工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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