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員工9/6拿著離職信來請假並提離職(9/6提離職&請假 9/7離職)
雖沒有依法提前10天預告(任職差15天就滿6個月)
但公司也是同意並告之9/7也不用來了(薪水照樣發至9/7)
該員工同意協商後的日期也在離職信上修改日期並簽名畫押
同時公司也結清薪資給他
結果一個禮拜後收到勞工局的來文
說要開勞資協調會
原來該名前員工因為是自請離職
沒有非自願證明可以申請失業補助
所以申請開這場協調會
協調會上對方要求只要開立非自願證明即可
委員也一直對與會人員說對方只提這要求,同意就沒事了
然後暗示如果協商失敗..會有勞檢前去
雖然公司勞檢都是PASS的..
但為避免麻煩所以最後結果還是同意開立證明給該名前員工
我很疑惑因為這種協調會所開立的證明
不會有偽造文書的情況產生嗎?
畢竟公司端還要偽造通報資料給勞工局
那是不是為了自保..
以後辦公室都要加裝有錄音功能的監視器
錄影錄音存證避免類似案例出現
自請離職然後申請協調會來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證明?
不然自己簽名的文件都可以不認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