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今年剛畢業的第一份工作(高雄)
剛開始面試的時候沒問清楚加班費這部分
面試的主管只說 我們公司規模還算可以 福利什麼都很好
進來後基本就是櫃檯小姐 只有客戶來時幫忙泡咖啡 下午記得倒垃圾
基本上其他時間沒什麼事情做
試用期24K 兩個月後+1k 一年內都不會再調
正常上班時間是8:00-17:00
但要輪班顧門市到晚上20:00 週六也要
一個禮拜至少一天 最多三天
一個月大概會多20小時的加班 (無加班費)
我才來公司一個禮拜不到 就已經開始在輪班
因為帶我的人做到這個月底 可能公司也懶得在帶新人 希望我留下來
但我覺得沒加班費很不合理 完全是做功德的概念(違反勞基法)還有一些違法的出勤
也沒有超出的時數拿來補假
雖然慰留但沒有任何加薪的意願
只強調這是很閒的工作還有錢領這樣
這種工作大家真的都可以接受嗎?
不要叫我公開公司名稱我不想被告
畢竟這間在高雄台南都有公司
(想知道請站內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