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搜尋了相關資料似乎都沒有看到確切說法或是相關法條,都只有簡單的周年制或
是歷年制算法,再麻煩各位解惑!謝謝!
103/ 11/ 09 到職
107/ 10/ 21 告知資遣並當日離職
因為按法規公司沒有提前一個月預告,所以願意支付一個月預告工資。但我的問題是:如
果按規定提前一個月預告,應是11/ 20離職日,有滿四年,按理可以有14天年假。
但現在公司要求10/21當日離職,這樣會變成未滿四年,不用給14天年假嗎?(公司才用
周年制算法),或是能跟公司要這14天年假的錢?
再麻煩大家解惑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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