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本週三被告知資遣,由於到職未滿一年,所以生效在10日後
問題是,我之前已給主管簽核了婚假,但日期在資遣日後,我可以主張我的婚假是有效的嗎
?
補充一下事情背景
資遣理由是「不適合」,並未有過失
已向台大法律服務社諮商
他們的建議是:資遣日比婚假更早生效,所以已簽核的婚假就無效了
他們認為我現在只能向勞動部申訴,但也有不立案的可能性,因我無法舉證主管是因為不給
婚假而資遣
老實說,得知這樣的建議蠻失望...等自己遇到了才深刻體會台灣勞方有多弱勢
很明顯主管是算計好的,手段很缺德但是無違法...
我還會再尋求其他法律意見
想請教大家是否有什麼建議呢?
備註1:工作地點是某知名宗教基金會....還會遇上如此缺德事也是頗呵
備註2:我沒有打算主張非法解雇,聽過他們的各種刁難手段....我估計硬留下只會更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