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不好意思想請教一下關於謀職假。
小妹我在10/30(二)被公司叫過去面談,隔天告知我被資遣,最後上班日為11/9(五)。
然後我在11/2(五)及11/5(一)連著請了謀職假。
勞動局官網上寫七天內能請兩天,那麼我還能請謀職假嗎?
還有其實在此公司上班上得非常累,每天回家路上捷運搭著搭著就哭了出來實在非常痛苦…
請問各位剩下的天數我能否請事假呢?
會不會被拒絕請事假造成我無故曠職開除連資遣時所能獲得的權益都失去了呢?
不好意思給各位添麻煩了,還請版上各位能指點迷津,謝謝!
11/7補充
剛剛打電話去勞動局請教,說我未滿一個月關於謀職假是怎麼算的。
對方說不滿一個月被資遣,公司可以不給謀職假。
因為官網上寫著「3個月到一年須於十天前告知且必須給予謀職假」。
但我不滿3個月因此謀職假公司肯給算我賺到,不給也不算違法……
給各位一個參考…謝謝各位的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