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遇到選舉投票日,薪資該怎麼計算呢?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8-11-12 19:18:19
圖文網誌好讀版:
https://goo.gl/UQSaLN
https://imgur.com/SVzY0a4.jpg
選舉日又要到來了,今年(107年)的11月24日台灣將舉行九合一選舉
(即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
由於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在勞基法上等同於國定假日,
因此每到這個時候,相信許多勞工或人資朋友還是會對於選舉日的薪資計算有些疑問,
這次我們就因應時事,來告訴大家有哪些要注意的地方吧。
早在民國74年,主管機關就曾做出函釋說明如果勞工遇到公職人員選舉日時,
就應該給假一日,如果有出勤需要者,則應加給出勤期間的工資。
(參照內政部74年11月8日台內勞字第357091號函、75 年7月15日台內勞字第421316號函),
因此,雇主便應注意中央選舉委員會何時公告有選舉或罷免投票日期,
即使沒有全國性的選舉,也有可能勞工的戶籍地會舉行地區性的補選或罷免等,
這時候還是要給予勞工一日的休假。
由於上述的函釋對照到目前的法令或許有些不合時宜,
因此我們來看一則在一例一休上路以後,勞動部有關選舉假的函釋:
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
依本部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勞動條三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原勞動部106年12月11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2365號函已廢止)
https://imgur.com/LITOB52.jpg
彙整一下以上函釋的內容,重點如下:
一、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的勞工應予放假,而且是放一整天(即00:00至24:00)。
二、如果選舉日本來就是例假或休息日了,勞工本來就可以運用去行使投票權,因此不需要另外再補給一天假。
三、若投票日當日需出勤,要先看當天是原本就約定出勤的一般工作日,或是本來不用出勤的休息日,但卻剛好要加班。如果是工作日,那麼就依照當日實際出勤的時數加給一倍的工資,例如約定月薪為36,000元,換算成正常工時工資應為150元,那麼當日如果排班為8小時,則應另外加給1,200元的加倍工資。
而如果當天是勞資雙方約定的「休息日」,但因業務需要又再出勤加班,則應該要以休息日的標準來計算加班費,以上述的月薪36,000元為例,同樣是加班出勤8小時,加班費就會變成1,900元,計算式如下:月薪36,000元÷30日÷8小時×(4/3倍×2小時+5/3倍×6小時),詳細規定可以參考先前的文章「人資基本功—解析加班費計算方式」。
另外要提醒的是,無論是工作日出勤或休息日加班,只要在業務或時間許可的情況下,若勞工有意願去投票,雇主還是要讓其行使權利,未有正當理由是不能妨礙勞工投票的。但如果雇主真的還是不給選舉假,或是出勤了卻沒依照以上的規定來家給工資又會違反什麼法令呢?
由於選舉假是屬於勞基法第37條所定的「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因此如果雇主沒有依法讓勞工休假,就會違反該條次規定,依法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9月22日台勞動二字第85188號函)。而如果讓勞工出勤了,卻沒有依以上的規定發給休息日加班費或加倍工資,便有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同樣也是會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此外,還有哪些要注意的嗎?
或許有些人資朋友會認為選舉假就像國定假日一樣,那麼應該也可以協商「調移」該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吧?答案是否定的,畢竟選舉假的目的是讓勞工可以免除出勤義務去行使投票權,如果逕自調移後就會失去了這個意義,而且選舉假本質上與12天的國定假日是不同的,因此選舉假是不得協商調移到其他工作日的(參照勞動部官方網站問答)。
另外,由於國定假日出勤還有另一個規定,就是即使出勤未滿8小時,但因勞工已無法充分運用該假日的關係,因此雇主還是要加給一整日的工資(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但同上所述,選舉假的性質與國定假日不同,因此如果選舉當日為一般工作日,但出勤未達8小時,雇主也只要依照實際出勤時間來發給加倍工資即可。
還有一點要注意,這次選舉下修了公民投票的門檻,因此也是首度出現會年齡在18歲至20歲間的公民,只能投公投而無法選舉縣市首長的情況,而勞動部也在107年11月8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基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因此如果有聘僱年輕員工的雇主,也要注意應讓這些勞工能取得一樣的權利囉。
最後要再提醒雇主,不給員工選舉假或加倍工資事小,但如果因為政治理念不同或其他原因,而已強暴脅迫的方式阻撓或妨礙員工去投票,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42條規定,有可能會被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老闆們不可不慎囉。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8-11-12 19:47:00
作者: alexshih85 (alexwade)   2018-11-12 21:12:00
作者: wxtab019 (天霜凝月)   2018-11-12 21:48:00
今年11/24 星期六 上班本來就給兩倍 也沒差別
作者: syuanfeng (Syuanfeng)   2018-11-12 23:54:00
作者: danny7203743   2018-11-13 18:09:00
好奇問拍休的這種是怎看==
作者: workforce (workforce)   2018-11-13 21:29:00
排休的員工還是如本文所述,先看排定的那天是什麼性質若有出勤的話再依該日的性質發給加班費囉。
作者: alex2619 (alex2619)   2018-11-16 14:30:00
請問如果員工要求11/24號出勤要換補休,是否可行?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