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公司把特休改特別福利假

作者: Lomonosov (羅蒙諾索夫院士)   2018-11-28 10:34:28
請問大家
我服務的公司本來就有多於勞基法規定的特休天數
最近公司把多出來的天數改成特別福利休假
並說這種假不能換錢
也在修完特休之後才能使用
這跟我當初進公司時收到的文件上不一樣
請問這樣有違反勞基法10-1條嗎?
另外,請問我可不可以根據勞基法38條主張公司應該要給我如入職時所說的特休呢?
還是這要看當初多出來的特休天數有沒有寫在契約上呢?
作者: sschen   2018-11-28 10:56:00
10-1是調動五原則,你應該沒有工作職務上的調動。
作者: robler (章魚丸)   2018-11-28 10:58:00
那你就把假全部休完阿
作者: sschen   2018-11-28 10:59:00
至於38條,勞基法是一個基準的概念,優於法規改為等於法規,可能較沒有施力點去打。勞動局可能會告訴雇主不宜這樣改,要雙方協調。因為不知道你的勞動契約或工作守則有沒有寫這些多出來的假,如果有,你可以試試用14-6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要求公司資遣你
作者: cscpony (cscpony)   2018-11-28 11:03:00
多於勞基法的就是公司而定啊~又不是法定特休,本來那就是福利了好嗎?像台積電,一樣保持有那7天被砍掉的假,那就是公司福利呀至於福利假是不是得先把特休放完才能放,我想有爭議的應該是這個部份才是
作者: Lomonosov (羅蒙諾索夫院士)   2018-11-28 11:07:00
謝謝sschen大大幫我釐清10-1的概念 我現在的確在看14-6但這一條在勞基法裡面好像沒規定雇主要資遣 直說勞工能立即終止勞動契約謝謝cscpony大 福利假是不是跟特休有這麼強的牽連的確值得討論 但這種假作為福利的一部分 我是不是也無從置喙?
作者: sschen   2018-11-28 11:34:00
針對福利減少,勞動局可能只會說:不宜,而非不可以/不得之類的強烈禁止語氣。然後建議勞僱雙方協調。
作者: SportLeo (阿基里斯)   2018-11-28 11:41:00
多給的就是福利,不能折抵也是合理;如果是勞基法的特休不給你休完那個才有理由折抵錢。
作者: linwukin   2018-11-28 12:14:00
給你特休修完還有福利假可請 根本德政怎還想貪心轉錢咧
作者: blake7899 (starblake)   2018-11-28 12:17:00
優於改等於沒問題啊 不能換錢也蠻合理的
作者: xx90185 (柚子)   2018-11-28 12:39:00
連福利都要凹喔
作者: chey (Waitingfor)   2018-11-28 12:39:00
你所謂「入職時所說」的是指合約還是只是福利說明?如果是合約約定的福利假,那你當然能爭取,但看你的敘述不太像如果單純只是公司額外給的福利,那他當然能夠修改
作者: famas2200 (喔!)   2018-11-28 12:46:00
PXhome?
作者: Lomonosov (羅蒙諾索夫院士)   2018-11-28 13:41:00
給覺得我在凹的板友 我原本認為這些特休也是薪水福利之一 沒想到大家是這樣看的 謝謝大家的解釋 我會尊重公司的決定
作者: lasaio (FaQ)   2018-11-28 16:36:00
我公司為了避免這種爭議,就要求先休福利假在休特休。福利假沒修完不能遞延。
作者: tsuyokiss (捲花)   2018-11-28 20:47:00
這只是使用方式的定義,他承諾多給假,但沒用完不能換錢,完全合情合理
作者: sazabijiang (筆落驚風雨詩成泣鬼神)   2018-11-28 22:50:00
我講另一個例子好了。本來公司的福利包括無限膠囊咖啡以及氣泡礦泉水。後來為了節省開銷,於是縮限咖啡膠囊以及氣泡水的額度,變成每人每天上限兩份你要說福利縮水嗎?是的。違法嗎?除非當初有寫在聘書合約內。至於你要不要為了福利縮水而換工作,那就要看你有沒有找到另一份福利更好的工作。
作者: Lomonosov (羅蒙諾索夫院士)   2018-11-28 23:07:00
回頭想 我主要是糾結在當初多給的是特休 而不是多給福利假 總之 目前打算盡快把假修完 謝謝大家幫我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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