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因為長輩年齡已至退休法定年齡。
後續辨理退休金,才發現有一段時間的舊制退休金被勞工局告知這一部份是公司
必須提撥。
打去公司詢問,資方早已給付。但問題是從頭到尾並未看到這筆錢。
後續再求助勞工局,經勞工局建議走調解程序。
到了當天,說明了事情原由
資方拿出二張依据。一張是94
年舊轉新由資方給付26萬
重點是給現金
另一張是105年勞工局要關閉舊制帳戶所以要再簽名
而且要電話通知本人
我知道看到這二張就大勢已去,但還是持續和對方爭取
談到感受問題,並提出20萬
最後對方不接受,並告知還是那就走法律部份。並說明勞方有免費法扶,而資方則必需自費
律師費。最後調解失敗
以下是個人覺得不合理的部份
1
是家中女長輩多年來薪資存摺都保存下來。包括早期的薪資條全部都是轉帳,為何退休金
獨獨是給現金
2是二張依据本人簽名字跡不太一樣。當然這部分可能要自費鑑定
3
這部分比較不客觀,家中長輩是俗稱比較古意的。也就是說有可能在當事人連自已簽名在
簽什麼也不清楚。
何況當時可能被告知不簽你就失業了,當時也有公司經營困難看員工要不要認股。
總之長輩就是那種會被欺負,
在職場被凹的員工。
目前來看我覺得是死局
有對這方面有研究的鄉民大大
可以給意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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