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第一次發文,如有排版不好的地方還請各位見諒
前情提要:
我104年10月至某升大學補習班(去年借殼上市那間)打工擔任輔導老師,期間擔任了兩
個月的數學輔導老師,而後轉任自然科輔導老師(因為自然科輔導老師薪水比較高)。
但要轉任自然科的時候補習班主管要我簽一份自願離職書,他的説法是因為補習班科目不
同,負責給薪的單位就不同,所以要簽一份自願離職才能轉任。
我那時候才大一,搞不太清楚狀況就傻傻地簽了(這點我去勞工局法律諮詢的時候有被說
很傷,但我那時候真的沒想那麼多QQ)。
簽完自願離職,轉任自然輔導老師的時候也沒有再簽任何的工作契約,就一直是每個月找
補習班領現金(這點在去年2月同事的要求下有變成用匯款支付薪水,所以實際上工作34
個月我只有22個月的薪水有存摺紀錄)。
然後擔任自然科輔導老師工作34個月了之後,在今年10月中旬被突然解僱。
這期間34個月我都沒有勞保和勞退(我還是被解僱之後才知道有勞退這種東西= =),被
解僱時也沒有預告工資跟資遣費。
我有上網查了一下,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我主張下列的事項去薪資調解是可以的嗎?
1.因為沒有工作時數、薪水的細項,我用存摺記錄下來的月薪去算平均月薪要求資遣費是
可以的嗎?(而且事實上我領現金的那12個月的排班比現在還多)
2.沒有勞保和勞退,可以在調解時要求和解金嗎?(有點類似不和解就檢舉的概念?)
3.20天的預告工資是用被資遣後的20天有多少工資算嗎?
或是還有什麼面向是我沒想到但是對我有利的嗎?勞煩各位大大看這麼多字,如果能給我
什麼建議,小弟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