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大大,我在餐飲業工作,面試時老闆說月薪30000元含加班費,六日都要上
班10個小時,但我拿到薪資條看,發現薪資結構是26000(底薪)+2400(伙食費)+加班
費,依照我的理解,加班費這個部分應該是26000/30/8=108.33,這樣按照上面這個薪資
結構,再加上每個月至少有8個六日要多上班2小時,所以月薪應該是26000+2400+108.33*
1.34*16=30722,可是老闆卻只給30000元,這樣違法嗎?
另外,有時候因為假日無法排班,因此會少了2個小時的加班時間,所以老闆從30000元的
月薪中扣除了2個小時的薪水,這樣可以嗎?如果可以的話,扣除的時薪是否也要以108.3
3元來計算呢?
最後,勞健保部分,老闆只以26000元的底薪部分去做投保,應該已經是高薪低報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