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k147 (黑色瘋雲)
2019-01-17 11:17:32大概說明現況就是
小弟我於105/11/15任職於現在的公司,如今已滿2年又兩個月,但公司用週年制的算法且還說試用期的時間不列入計算。
我至少要2/15才會有10天特休(然而其實這好像是違法的。
然後我之後預計三月多離職,鑒於之前公司好像有發生過類似特休的勞資糾紛,那時候公司說要按比例休且不能換成錢,可是我查詢了一下,只有曆年制才能按比例,所以當時就爆炸了。
所以假如公司的思維還是之前那樣,那我只能
休1天,勢必有9天,公司不給休也不給錢,這時候就矛盾了。
想請問我上面說的情況,是有沒有錯呢?
不知道該如何拿到這個特休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