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如題。
前情提要:
A. 休假性質:見紅休
B. 目前在這間公司待了將近三個月(因為都是每月最後一天老闆娘開支票給我們,所以
預計1/31(四)會領到第三次薪水,那我就算當天我已經滿三個月)
C. 老闆已公告:我司2/1(五)放假,薪水照算,因此年假為2/1(五)~2/10(日)
問題:
1. 依照勞基法,我若1/31(四)提離職,想將離職日壓2/10(日),照勞基法而言應該
是可以的吧? 因為法律有說不分平假日或年假。
2. 那我在31當天拿到支票後(不知道會不會發了支票得知我只做到禮拜四所以支票拿回
去重開,又或是之後發現支票金額無法入帳==)提離職的話,是否跟老闆說離職日期壓2/
10(以符合勞基法規定),薪水要算到2/2(日)?
***這邊更正一下,應該是算到1/31讓我領完一月全薪就好沒錯orz***
會這樣是因為同事告訴我之前有人九月要離職,但老闆沒有給他整個月薪水,叫他做到28
號就好,然後薪水也只給到28號==,等於被坑兩天的錢吧...
我不想做少少的二月幾天領當月薪水,因為真的待不下去了==
另外工作交接我已經跟同事做好了~~我跟同事都對交接內容沒問題!
以上希望有經驗的大大可以幫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