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曉得這邊有沒有版友有相關經驗
我是年前兩天因與主管不合被以工作不適任資遣,那時公司說十天預告期包含農曆年假例假日,所以其實算是2/8正式離職,勞保退保,這工作我才做2個半月。
年後開始求職,因為想說這份被資遣的工作經歷在職時間短,且資遣理由我不知如何簡明扼要解釋才能讓面試官覺得我操守沒問題,我就沒寫入履歷的工作經歷中,求職一個月後面試到一個需過三關的大公司,也順利獲得錄取通知。
但問題來了,在履歷上及面試時我都沒講那份被資遣的工作經歷,但是報到時需給人資勞健保轉出單及人事資料表,如果勞保轉出單就會知道我上一份工作不是我原本履歷表寫得待到去年11月的,那我是不是該在報到時遞交的人事資料表寫上被資遣經歷,但這樣我會馬上被通知不予上班嗎???
有點不知道該怎麼辦,再麻煩給我意見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