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注意!應徵前需公開薪資「價格帶」 違者最高罰30萬
《就業服務法》去年實施新規定,僱主招募員工時,若月薪未滿4萬元又未公開或告知薪
資範圍,就可處以罰鍰。但實施至今發展署發現,有些僱主選在「面試時」才向員工揭露
薪資,導致讓勞工白跑一趟,因此發展署近期將發布解釋令,明訂要在「應徵前」(即僱
主刊登徵才廣告時)就需讓員工知道薪資,否則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規定後天起生效
。
《就業服務法) 去年11月底實施新規定,僱主招募員工時,若經常性薪資(本薪,不含
加班費、獎金等)未滿4萬元又未公開或告知薪資範圍,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員說,主因是《就服法》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要揭露薪
資,但實務發現有雇主到「面試時」才告知勞工薪資範圍。發展署邀專家學者討論後,認
為立法意旨應是要讓節省勞工的求職成本,應聚焦在「招募前」,因此近期將發布解釋令
,明訂雇主招募員工時,應該讓求職者在「應徵前」就知道該職缺的最低經常性薪資。
官員解釋,也就是說,若未來有雇主到面試時才告知勞工薪資,且該薪資又低於4萬元,
就構成違法要件,可開罰。但法令實施至今,目前尚未有地方政府開罰的例子。
發展署官員說,解釋令也明訂,雇主可以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等方式公開。另外解釋
令中也會附上指導原則,建議雇主薪資區間最好不要超過5000元。(唐鎮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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