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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ary
Re: [問題] 未經同意自行聯繫前公司是否合法
作者:
thsyou9527
(sine)
2019-03-29 10:34:27
大致以原例來看
應該分三個層面
1.求職當事人
面試時 可能因為仍在職 不便提供目前公司主管聯絡資料 所以堅持拒絕給主管聯繫資
訊
2.求職者主管
面試當事人因求職公司所需 所以許多求職者被迫填寫主管聯絡資訊
有的求職者 只寫上 公司名/電話/分機/主管姓氏
但有的公司可能打破砂鍋問到底 一定要主管全名
我認為 公司/聯絡資訊/主管全名 這應該就有個資法問題
明顯為一組可辨識資料
3.人資或招募公司
要求求職當事人提供
求職者個資
家庭成員個資
工作主管聯絡資料或個資
//
作者:
prodd
(用力呼吸,看見奇蹟!)
2019-03-29 11:33:00
沒sense的HR應該要好好告誡一下
作者:
yudofu
(豆腐)
2019-03-29 12:24:00
有求職者名字跟公司,打去總機轉接他主管說有他之前要的業務資訊要轉接就好了,誰廢話這麼多還要有主管資訊才找得到人?哪家的HR這麼廢是應該說出來笑一笑。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19-03-29 12:27:00
二樓中肯
作者:
thsyou9527
(sine)
2019-03-29 12:31:00
找求職者主管當然不難 二樓沒搞清楚的是 原po拒絕個資(姓名/公司)供其其他利用或徵信行為
作者:
yudofu
(豆腐)
2019-03-29 12:34:00
就算你交一張白紙,公司跟名字能藏得起來嗎?出去找工作還以為勾一個甚麼東西就萬無一失,也只能呵呵
作者:
arnys
(我不要當學弟)
2019-03-29 12:53:00
是不應該侵犯隱私的問題,不是查不到的問題啊…
作者: furio (void)
2019-03-29 13:05:00
這就是求職者以為公司為什麼那麼笨,104有的資料為什麼還要抄一次在公司紙本上,因為他紙本有多了,"授權公司查核...合理使用"這些附加條款
作者:
lordmi
(星宿喵)
2019-03-29 13:08:00
這是被問公司和問的人資有沒有法律常識的問題,不然個資法
作者:
thsyou9527
(sine)
2019-03-29 13:09:00
你只說對一半 人力銀行履歷資料 公司不是都看得到另外 有的公司制式不一定附加其他利用聲明
作者: furio (void)
2019-03-29 13:09:00
所以原原PO想告公司的話,先想想當初填的文件有沒有這些條款
作者:
lordmi
(星宿喵)
2019-03-29 13:10:00
是擺著好看嗎?權益自己放棄掉還在自豪
作者:
sazabijiang
(筆落驚風雨詩成泣鬼神)
2019-03-29 22:56:00
二樓講的總機,應該要被火掉,會給公司帶來麻煩要求再填一次紙本履歷另一個用意就是,讓使用者聲明所記載的事項無誤,否則可能就是偽造文書
作者: james1827364
2019-03-30 10:54:00
個資法、存證信函、公佈有一種方法,你直接請主管機關函示,自然他就被公布姓名名稱大家互相建議花點錢,找個律師諮詢一下紙本有條款還是有爭議,不是寫了,就完全沒有問題,這公司很明顯就是在欺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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