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以下
工作公司稱A
派遣公司稱B
小弟於去年5/2到職,
A公司主管已於約兩個月前口頭告知
因不適任,到4/30「約滿不續聘」
雖當初招募網頁有說一年一聘
然實際與B簽訂的契約上並無載明契約時間
但合約有記載如勞方工作考核或個人行為因素,經提醒未改善或違反規定重大情節,B得
與A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原因之要求終止本合約。
想請教各位版大如下:
1. 此契約是否實為不定期契約?
2. 因希望往後能申請失業救助金,
故於A公司是否不需主動進行任何離職手續,並於A主管告知的4/30下班後直接離開A公司
即可?反之如果於A公司主動進行離職手續,是否就會影響申請失業救助金的非自願離職
要件?
3. 是否先與B確認,如有接到A不續聘的要求與通知,即可至申請B請領非自願離職證明?
這份工作是出社會第一份工作,
問題如有很愚昧之處,再請大家海涵
也懇請各位前輩幫忙回答,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