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供[離職證明書]範例如下:
https://www.bli.gov.tw/Files/10656
勞工依勞基法第19條於勞動契約終止時(=離職)可向雇主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
一般來說大多人會將[離職證明書]視為[服務證明書],
但個人認為這會造成認知及後續作業的困擾。
(Ex.原po就覺得用勞保局範例那份會讓新公司看到離職原因)
服務證明書於法無明確規定其內容,
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
以用途而言是新公司要求提供用來證明求職者有確實任職於前公司。
[服務證明書]常見格式參考如下:
https://bit.ly/2LPJJPB (出處: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
而[離職證明書]主要用途為非自願離職時申請失業給付用,
所以勞保局提供範例才會設計成這樣的表格內容;
以用途上[服務證明書]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兩者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