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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20:56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即時報導
若是非自願離職的勞工,失業期間扶養未成年子女備感壓力,勞保局今提醒,就保被保險
人再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或
身心障礙子女,可以申請加發給付或津貼,每扶養1人按其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
資加給10%,最多加給至20%。
勞保局表示,勞工如扶養眷屬者,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時,只要在申請書內填寫受扶養眷屬資料,並附上眷屬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影本,即完成申請手續;該眷屬如果是身心障礙子女,則須另附上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
心障礙證明,公立就服機構在完成失業(再)認定或推介職業訓練時,會將被保險人的眷
屬資料鍵入,一併傳送至勞保局核發給付,若申請時若未辦理加給或津貼,還可在2年請
求權內申請補發。
勞保局指出,勞工每扶養1人,可按其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給10%,最多加
給至20%,相當於勞工最多可領到前6個月投保平均薪資的8成;據統計,2019年1月至6月
底止,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總領取件數為20萬500件,其中申請受扶養眷屬加給
給付或津貼有8萬1453件,約占總領取件數的4成。
此外,勞保局長鄧明斌提到,過去曾有民眾反映將父母增列作為申請失業加給條件之一,
勞動部會加以斟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