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遭公司資遣了
那之前公司勞保有高薪低報違法情形
這方面我有向勞保局申訴
目前和公司談 資遣費和失業給付差額相關費用部分有達成共識
但資方這裡要求我在協議書上簽名
並要在下個月五號才願意支付款項
列舉了幾點 -
前面大致上都沒有問題
但就第五點提到
*勞資雙方同意為雙方保密協議資訊內容
如後續因個人行為透露以上資訊給他人
以上將作廢處理並同意賠償對方以上金額之二倍作為處罰金額
想問這條協議合理嗎?
基本上拿到錢之後
我也不會有後續動作了
但還是害怕簽了會有後遺症
因為目前都是直接跟公司對談
並沒有到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
想請問若簽了到時雇主未如期匯款
這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另外公司方還要求需撤銷勞保局申訴
若撤銷申訴的話勞退6%差額部分是否就要向雇主自行追討了
感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