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作到職基本上都需要繳交離職證明,
但我現在有點尷尬的幾個狀況是......
1. 上一份正職工作是同產業、同職位,但因跟主管相處不順所以離職
(試用期三個月後就離職了)。
新工作面試時避免麻煩,所以履歷跟面談中都沒有提到這三個月的經驗。
有點怕被問「為什麼當初沒有告知有相關經驗?」「為什麼短短時間內就離職?」
所以其實沒有很想繳交這份離職證明上去。
2. 同時已經有一份兼職打工持續做了三年左右,到目前為止都還在職。
之前待業也是靠這份打工維持生活開銷(新工作面試時有提到)。
如果我還有這份兼職在身,是不是可以不用繳交上一份正職的離職證明?
只需要用這份兼職的狀況跟新公司協調勞健保問題即可?
雖然是自己白目沒有提到相關工作經驗,但現在因為不想說謊變得有點難以抉擇,
希望各位工作上的前輩可以多多指教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