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平均每年會有
4-6萬的差旅費
3-5萬的代墊費(庶務支出與專案墊款)
加在一起高達將近10萬元
我發現報稅的時候
這些非實際個人所得的費用
全都納入所得當中了...
根據以下資料說明
https://reurl.cc/M7XDaK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
規定,公司基於業務需要,派遣員工至外地出差,所核實支付之交通、膳宿雜費,除國內
宿費應取得旅館業者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予以核實認定外,未超過規定之金
額者,屬旅費性質無需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惟若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膳宿雜費,則
屬津貼性質,應併計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是以,A公司誤將實支實付之差旅費列入
員工薪資扣繳,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予以調整。】
我的理解是:
1.有收據的住宿費、實支實付的差旅費(包含有/無收據的交通費),不應列入所得
2.是沒有收據的膳雜費支出,定額給付,例如一餐固定100元,視為津貼,要入所得
不曉得這樣的理解是否正確?
不過,這裡又有寫到一天上限是600元
https://reurl.cc/NaGD36
可是現在隨便搭個高鐵來回都一定超過的啊T口T
到底該如何處理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