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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21:53:15https://udn.com/news/story/7269/4104329
2019-10-14 23:58 聯合報 記者章凱閎/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明定雇主可與六十五
歲以上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打破勞基法規範,首度以年齡作為定期契約條件。但立
委吳玉琴、陳敬敏等人昨天質詢指出,政院版草案意在活化人力資本,卻排除退休公務人
員再任職公務機關、國營企業,不符「鼓勵退休者再就業」的立法初衷,應刪除相關規範
。
吳玉琴等人還指出,政院版草案也要求雇主應優先聘雇離職或受解雇的中高齡及高齡者,
但一般企業進用員工,是依據員工能力、而非年齡為主要考量,此規定也不合時宜。該草
案後續會再進行逐條審查。
勞動部長許銘春昨表示,我國一○七年三月正式進入高齡社會,估計一一五年邁入超高齡
社會,老年人口達百分之廿,高齡化速度遠超過歐美、日本等國。且我國十五至六十四歲
工作年齡人口,從一○四年起逐年減少,五十五歲以上勞參率低於日、韓等主要國家,男
性退休年齡約六十三歲、女性約六十一歲。政院版草案因而首度放寬高齡勞工簽「定期契
約」,可彈性工作。
另根據勞動部調查,國內受雇者有約百分之六的男性、百分之七的女性曾遭受年齡歧視。
政院版草案也因此明定,若雇主針對求職者或受雇者,因年齡而有直接或間接不利對待,
違者處卅萬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