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到職一間醫院擔任批掛人員,
薪資最低薪資,
批掛室內部公告羅列數條規定,
若違反則先警告,第二次違反罰款50,
第三次違反罰款100,依此類推......
規定內容都是批掛過程的一些電腦操作細節,
或是座位的東西要歸位
(例如電腦沒登出,印章沒歸位,印台的蓋子沒蓋上諸如此類要罰款)。
我打電話問過法扶律師,這是違法的,
可是因為是罰現金,不是扣薪,會有舉證上的困難,
就像法扶律師講的,如果不遵守會處境堪憂,
如果要求給收據,人家會覺得你在幹嘛。
看到這些規定,我其實滿肚子火,一天也不想多待,
希望馬上離職。
加上剛進去就被要求簽合約,
合約條文有寫離職要1個月前預告,
而且沒辦完離職程序要罰款5000元,
我要工作就要簽。
這點也問過法扶律師,
勞基法是要求年資多少才需要預告,
而且罰款5000的部分雖然勞基法沒有規定,
但是要看有沒有造成醫院的損失,金額合理不合理。
對了還有一項違法,
主管要求我要用休息時間下班時間完成教育訓練線上課程,
https://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14878/
教育訓練應計入工作時間,當然,沒有。
而且沒通過教育訓練會影響是否通過試用期,還有薪資。
可笑的是主管說醫院為了通過醫院評鑑,
是會合法的。
我心裡吐嘈哪裡合法!
身邊的人都希望我做到年後,找到工作後再離職,
但是我一天都不想多待,
覺得領個最低薪資還要被各種規定綁手綁腳,被罰錢。
要蒐證也有舉證上的困難,沒辦法舉證去檢舉也沒用。
真的想明天就提離職,
可是年後找到工作再離職也沒不對,
我是該年後離職或馬上走?